判处有期管制、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羁押之日起算。如果判决前是一直关押的,就是从被刑事拘留之日起算,进看守所的时间未必就是拘留的时间,因为拘留后可以最长24小时送看守所。 判处管制刑罚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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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是我国刑罚的种类,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我国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从拘留当事人之间算起的,一般以天为单位来进行认定,对于拘留的具体时间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一般不超过37天,司法机关应当在3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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