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允许拍卖标的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拍卖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公示原则,能够为执行法院有效、安全地控制。 2.拍卖标的产权清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以使银行能快速、及时发放贷款。 3.买受人在征得拍卖机构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资金困难的理由,并附有银行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金额要足以支付拍卖价款。 4.银行向法院出具公函,证实其已受理买受人申请贷款的情况,并承诺将贷款直接划入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账户。执行法院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再报庭长审批,庭长签发后方可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过户。另外,在执行时应注意:1.严格加强监管。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解封过户时,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参与办理拍卖标的的交易鉴证、转让更名、抵押登记过程,共同监督,促使买受人、银行以最快的速度办妥各项手续。2.严格明确责任。如果拍卖机构、买受人、银行以及第三人有恶意串通转移拍卖标的、故意拖延付款期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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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具有特定性。 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3.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损毁其本来的价值与形态。 4.应当是能够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财产。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条件为:贷款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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