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簿,可以带着身份证和个人申请书到派出所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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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户口是集体户口,户口本上的户号是由户籍地派出所编排的,你必须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更换户口本手续,即时打印户口本,新的户口本打印出来后,则有户号。如果你的户口是集体户,则户号在集体户口本的首页(可以要求集体户保管单位复印),个人借出的是《常住人口登记卡》。携带户口薄到派出所去叫经办人员为补一个户号就可以,无需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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