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的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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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管理行为,只要本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进行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纠正。比如认为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拘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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