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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后由夫妻中一方的父母购买的房屋,如果只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赠与其子女的),可以视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出资了,然后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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