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您的情况,提供如下建议:第一,签订协议有当时的历史原因和背景,故不应因为后来政策的变化而更改协议内容本身;第二,协议的性质属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决定,双方地位应是平等的,拆迁方无权依据后来的政策来更改协议.如果后来的政策致使原协议不能履行,则对方应当进行对应的补偿;第三,您大女儿的丈夫为公务员,没有享受单位房改政策,故符合当时的合同约定,符合安置的条件;第四,政府的理由明显过于牵强,从您介绍的原协议内容来看,应当视为对大女儿的安置将是附条件的,是不确定的,只有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大女儿进行安置.而对夫妻本身,适用"在此次拆迁安置政策中先正常安置一户。XXX夫妻进行靠户安置",之前是对夫妻进行安置,这有根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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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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