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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股东提起返还证照、印章之诉,其主体是否适格?

2020-04-23 23: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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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4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使用证照、印章,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故公司对其证照、印章享有专用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证照、印章的物的价值,一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其法律价值却可以视同公司的化身,具有无形财产性。由此可见,证照、印章是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客体。但由于公司证照、印章由谁掌管和占有,现行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这是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故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若公司章程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那么,就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来决定。如果连股东会也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任何决议,那么,就只有看谁有权利来掌管公司的证照、印章了。笔者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如果公司违法,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证照、印章等物品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掌管,其他任何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非经公司授权均无权掌管和 占有这些物品。其他非经公司授权的人若占有公司的证照、印章应视为非法持有,并构成对公司的有形物权利和其代表的公司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侵害,同时妨害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以,排除这种妨害,对公司来说最具现实意义和直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持有人是否是公司股东或者职员,因其没有公司的授权,其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交出其占有的证照、印章这个问题上,公司与非法持有人之间即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公司有权对该股东或者职员提起排除妨害和返还占有物的诉讼。因此,本案日*权公司对股东马某创提起返还证照、印章之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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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股东是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且提起否认之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相关权利,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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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股东无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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