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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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注册公司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核名申请通过则进行下一步,失败则需重新核名。第二步,提交材料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申请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等待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执照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第四步,刻章等事项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公司增资需要资料有: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原件; 3、公司公章、财务章以及法人章; 4、组织机构代码的正本原件; 5、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原件; 6、公司章程; 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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