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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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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