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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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依据是: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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