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的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残疾标准见下栏) 2乡镇居民办理:持村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无监护人可有亲友或村居委指定专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彩色寸照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 3城镇职工办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彩色证件照3张、有关病情资料、工资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县残联办理。 4到县级残联办理要对残疾情况进行评定: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判断残疾情况的,残联可直接办理。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证明,致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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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条件和程序如下:本市户籍残疾人可以向市残联或者各镇残联申请《残疾证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残联公章;带身份证和登记表到指定医院检查;伤残鉴定标准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为依据;初审结束后,市残联将《申请登记表》送市残联初审。
残疾证的办理: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免冠照片6张和所在社区(村)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同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2)残疾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申请人(或由法定监护人陪护)到所在县(市)区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实施残疾、等级评定,填写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3)发证:县级残联根据医疗机构对申请人的评定结论,符合残疾等级条件的,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打印《残疾人证》,并直接发至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通过镇(乡)街道残联、社区(村)残协发至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 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时间,根据各县(市)区的规定,一般为15—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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