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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投案行为如何认定

2023-01-22 20: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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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22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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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案件认定: 1、相约自杀; 2、致人自杀;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每个生命都来之不易,纵使再艰难也会过去的,不要因为一时的想不开,而放弃可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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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案件的认定有:1、相约自杀;2、致人自杀;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这几种情况。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现场以及其他证据来做出判断。每个生命都来之不易,纵使再艰难也会过去的,不要因为一时的想不开,而放弃可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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