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计生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所需材料。3、村级专干或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生育证。4、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5、村级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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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或村(社区)(服务窗口)领取《广西生育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卫生计生部门官网上下载。如实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相关项目。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经办人员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验,查看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并与系统平台的信息进行核验。若是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若是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则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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