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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依照《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是对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的限制性规定。 2、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 5、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送养人送养与收养人收养,须双方自愿。送养方自愿,主要是指收养须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同意(包括离婚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应取得其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7、除非未成年人面临严重危害,监护人不得将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送养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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