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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下文件并进行相关程序办理。 (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影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市土地局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用地合同; (9)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主要进口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单(含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值); (10)环保征求意见函; (11)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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