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其他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因此男方不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的可由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可用此户口簿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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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户口簿也可以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比如兄弟姐妹,结婚之后并不一定还在同一个户口簿中,但是其依然属于家庭成员。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不在户口簿的也可以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比如兄弟姐妹,当他们结婚之后并不一定还在同一个户口簿中,但是其依然属于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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