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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在给买受人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对预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没有将对买受人的重要承诺写入该协议; (二)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往往注明了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已“阅悉”; (三)在认购协议书中开发商往往还会规定,因购房者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
1.合同条文严重缺失。 2.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多数合同对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要么完全免除,要么变换字眼降低要求。 3.轿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 4.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 5.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其实,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上条款中,经销商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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