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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交通事故扣留车辆的期限以检验报告为准,鉴定意见确认后5日内将车辆领回。鉴定期限为30天,经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60天。因此,扣车期限一般为35天,最长不超过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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