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双方机动车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责任划分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警是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应限定为非机动车、行人有重大过失的,才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的过失是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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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处理:1.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清楚,但事故责任无法分清。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按照机动车有责任的标准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直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不清楚,事故责任更是无法分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请,而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责的,属于意外事故,发生意外车祸的,认定事故双方均不负责,各自处理自己的损失。但如果交通事故双方为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的,双方均无过错,认定为意外事故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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