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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下不来处理时应注意什么

2022-10-10 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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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0 回复

专业分析:

事故认定书下不来的原因一般是:1、事故双方答不成一致的处理意见;2、有受伤者的,伤者仍在治疗当中;3、事故现场已被破坏,无法采得有效的证据来进行裁决而还在调查之中。当遇到(1、3)种情况时,责任双方应尽快达成协议、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共同配合交管部门作出裁决。发生(2)时只有待伤这完全康复后,再行处理。肇事车辆在没有重大伤亡事故时,应该放行,但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应扣留在交管部门。你不必着急,到交管部门了解、协商一下即可。交管部门会给一个合理的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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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责后,就剩赔偿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任选其一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当事人主要注意一下有关的期限:一是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通知,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二是车载货物处理的通知,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三是案件移送通知,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四是垫付费用的通知,主要是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五是检验、鉴定结果通知,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六是领取车辆通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通知后三十日后不领取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理车辆。七是复核的通知,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八是调解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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