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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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处理,有法律条文如下: 1、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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