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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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标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年平均收入计算;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费要支付到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年满十六周岁就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可以支付至孩子十六周岁为止。 如果孩子成年后存在下列情况不能独立生活的,则孩子成年后父母仍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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