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 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 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lt;公有住房租赁证; 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 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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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需要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1公共利益如何界定;2房屋征收程序;3评估争议处理机制;4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5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6政府角色定位;房屋拆迁中通常会遇到补偿不合理、没有征收公告、没有补偿决定就实施拆除的行为,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在遇到这些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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