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系列第12条的解释,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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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骨折伤残鉴定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具有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九级。如果劳动者具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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