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只要带上当事人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去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即可。 为便于说明,以下以上海为例,供参考(来源:《上海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政策解读): 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及资料: (一)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二)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作废。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发。 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有特殊情况的,应逐级上报,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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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没有区别。纵火罪,也称放火罪,是指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与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
1、建立防火安全制度。 2、严格控制火源。 3、按防火平面布置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 4、木工加工场及支模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木屑、刨花,运到地面指定地点堆放。 5、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质安员、工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6、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黑板上宣传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7、建立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定期更换灭火器药剂。 8、每个宿舍明确防火责任人,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燃烧纸张物品。 9、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堆积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产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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