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起诉或者被起诉、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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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受托人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时,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作受托事务的有关报告,特别是在受托事务终了时所作的报告,并不以委托人是否有请求为前提。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尽管委托人没有请求受托人向其作报告,如果受托人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应视为受托人违约。
不是。受托人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时,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作受托事务的有关报告,特别是在受托事务终了时所作的报告,并不以委托人是否有请求为前提。 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尽管委托人没有请求受托人向其作报告,如果受托人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应视为受托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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