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受理案件并依法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和财产分割进行判决。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时,则可能不会被依法受理,二回驳回起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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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再审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依法到法院就财产分割案件提出再审申请。 2、当事人向受理法院提交再审申诉状。申诉状要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同时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3、受诉法院裁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 4、法院决定再审的,安排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裁判规则如下: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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