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注销原始户口的: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2、当事人双重户口的,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原件,去该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3、书面说明该户口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将根据本条件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且该户口本会被派出所“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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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户口注销只需带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而且在办理注销户口时,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注销证明,只要拿着这份证明,可以更改驾驶证、毕业证等相关个人信息。 1、无本人申请的,经调查核实确属双重户口的,口头告知本人并发《重户注销事项告知函》,经告知后10日内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按职权注销非法登记的户口;并于注销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已注销双重户口告知书。 2、重户注销后,在保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及相关重户信息。 3、重复户口注销后,注销地派出所应出具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为其变更其它社会登记信息提供方便;同时,户口保留地派出所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凭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将被注销户口的姓名直接登记为“曾用名”即可。 4、对重复户口当事人具有前科劣迹的,按“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要将注销情况书面通报原办案单位,告知其在公安信息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正、关联;户口保留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备注栏中加注前科劣迹人员信息。
1,当事人因双重户口而注销的,原则上来说,必须注销掉当事人虚假的,后办的户口; 2,如果当事人的学籍,就是需要注销的户口的,当事人可以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协商,能否注销不常用的户口; 3,如果对方拒绝的,当事人可咨询,是否可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添加上当事人学籍上的名字; 4,当事人可以咨询班主任老师,以及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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