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返本销售的实质是房地产建设企业以其房屋所有权交换房屋买受人一定数额货币(购房款)和一定年限(返本期限)内的使用权。售后包租实际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关系,二是租赁合同关系。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对房地产建设企业来讲,其目的是可以迅速回笼建设资金;对购房者而言,返本销售的有利之处是可以获得比银行利润更高的回报,售后包租则可以保证自己一定期限内的租金收益。在目前的法制状况下,没有强大的监管手段来保证房地产建设企业返本和保证租金收益。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房地产建设企业确定的返本年限和包租期限与回报率都是不合理的,而且销售价格都偏高,返本、包租只是促销手段,且往往带有一定欺骗性,因此法律全面禁止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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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以下情形发生时提出退房: 1、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开发商“五证不全”; 3、无法正常办理或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 4、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 5、房屋面积误差超3%; 6、质量问题影响使用; 7、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或“一房二卖”。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原因有: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开发商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者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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