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主更名,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的比较好处理,协商不成的,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租赁卡上的名字可以要求出租人予以变更;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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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
1、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2、办理手续: (1)居民户口簿;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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