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行使的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但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范围只能依据公司法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法和章程没有规定的事项,股东会是不能行使权力的。董事会是基于股东会的授权为一定行为,股东的授权行为即是对董事会根据授权所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的后果即归属于公司。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股东会只能授权董事会为一定行为,而不能直接以股东会的身份为一定只能由董事会执行的行为,即便没有授权,股东会也不享有该项权力。拿你咨询的内容来说,抵押的行为只有董事会可以决定,如果股东会不授权董事会,股东会自己也是没有权力决定抵押的。股东会只能通过授权的方式将一定权力交给董事会去完成,自己则通过控制授权来控制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直接否定董事会的经营行为,而是发现董事会的行为不符合股东利益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来进行修正,而董事会已经进行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由于股东会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因而股东会的权力相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具有滞后性。即便这时候股东会需要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修正,也只能修正以后可能出现的行为,而不能对已经完成的行为进行改变。如果允许这种改变,则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行为都是可以改变的,公司的所有行为将无法确定,公司与外部进行各种行为将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这样会使交易安全遭到破坏,从而彻底摧毁整个公司制度,因此必须允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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