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此处,须注意两点: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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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倒卖文物罪的量刑规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倒卖文物罪的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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