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如果双方是乡镇户口的,可以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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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能否办理结婚登记,需视情况而定。男女双方身处异地的,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但户籍地不一致的,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即可。
异地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双方可以在该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异地非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双方不可以在该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法律规定,男女自愿结婚的,双方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流程如下: 一、填写声明 双方持个人证件材料在民政局大厅领取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个人材料包括: 1、双方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再婚者需携带离婚证或由法院判决的离婚关系证明; 4、现役军人需携带军人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5、港澳台居民需携带港澳台通行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6、外国公民需携带本人护照、外国人居留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审核 双方持上述表格和证件材料到服务窗口受理,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由。 三、拍登记照 双方提前准备照片的,交给工作人员即可,需要当场拍摄的,根据民政局的安排,排队等待。 四、核发证书 审核完毕后,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依法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书。双方签字并按手印,核对无误后当场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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