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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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的,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相关信息的授权委托书。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
民事诉讼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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