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05令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从法律层面来看,交警钻了法律法规不严谨的漏洞。所以,虽然这种流动测速行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似乎不合理、不合法。但是,法律的不严谨给予他们一个解释为合法执法的机会,无可奈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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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测速必须由相关执法人员(交警)执行,测速的时候必须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检测,车载移动测速必须装交警队专用巡逻车上测速。在保证不影响交通行驶环境的情况下,巡逻车应在移动测速范围内的开矿路边上进行,不能将测速仪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挡物后进行隐秘测速。 2、因考虑到移动测速仪器的误差,移动测速仪的起拍速度值应略微高于测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设置高于限速值10km。鉴于不同路段的路况不同、车流量不同,设置的限速值也会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于限速值 10km,城区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设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设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设置。
(1)、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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