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原则上,借条是最有力的证据。但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条是假的,是在被欺诈或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法庭将不予支持。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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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当事人被胁迫写的欠条,则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明证明,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被胁迫写借据可以先报案,要求派出所介入调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借据是胁迫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对方将借条带到法庭,通过质证,确认借条无效。如果对方害怕拿出来,可以通过法院裁定没有贷款关系来证明借据无效。根据规定,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的含义表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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