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可以: 1、当事人的配偶是”非农业“的性质的,不属于当事人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如:拆、迁补偿等); 2、当事人的配偶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事先咨询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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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变更法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可以由承包方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然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变更法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可以由承包方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然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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