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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经营权变更可以给妻子分到补偿吗?

2022-05-01 16: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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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1 回复

专业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可以: 1、当事人的配偶是”非农业“的性质的,不属于当事人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如:拆、迁补偿等); 2、当事人的配偶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事先咨询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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