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其次是保险合同中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管理不到位,一些业务员只管拉业务,误导投保人,甚至作出相反的解释,在案件审理时也处于不利地位。 关于保险公司打官司的败诉案例,网上多的是,大家有兴趣可以搜索学习学习,我就不列举了,起码大家可以吃个定心丸:别以为保险公司签了“霸王条款”它就无所不能了,消费者也有正当利益需要维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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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仅仅通过加黑印刷或者口头提醒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而不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人应对自己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求免责,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是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内容(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详细、具体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属于合同条款或合同内容,而是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条件,即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产生效力。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若未尽到告知义务,且当事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作出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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