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成立条件 1、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4、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首次申请不提供); 5、验资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时提供的注资发票)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6、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7、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物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8、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一份;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10、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一份; 11、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 12、机构设置框架图一张,每个级别框内需填写职务、姓名和电话(首次申请提供); 1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14、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每个项目一份(申请三级(暂定)资质可以不提供),2003年12月以后承接的住宅物业项目,须提供招投标备案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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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新《公司法》规定,发起设立实行认缴制,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缴足出资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但是对于集团公司等特殊公司才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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