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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都将触犯法律,轻则拘役,重则有期徒刑。 同时,适用刑法的罪名中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新罪名。
1、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2、《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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