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哺乳期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一般是12个月,从婴儿出生之日起算至婴儿满一周岁止。二、依据: 1、《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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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时间规定是12个月。法定哺乳期为12个月(被哺乳的婴儿从出生到满周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妇女的哺乳期作出相关规定,仅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哺乳期的妇女做出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人性化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出于保护妇女及婴幼儿权利,没有出现过对于妇女是否处于哺乳期争议的案件,一般妇女在分娩后的一年内,都可以视为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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