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sbygoogle=widow.adsbygoogle []).p sh({});肖甲与朱某于1982年结婚。1996年至1997年间,肖甲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先后多次向肖乙借款。2000年7月24日,肖甲与朱某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对尚欠肖乙的债务由肖甲负责偿还。2000年8月16日,肖乙闻讯肖甲与朱某离婚,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肖甲与朱某共同偿付借款本息15498元。判决:法院以调解书确认的债务分担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改变债务共同性质为由,判决责令肖甲与朱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点评:在实践中,对判决或者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人们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有人认为该债务分担条款对债权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经常有人想通过假离婚来实现逃避债务目的。其实,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分担条款并不改变共同债务的性质,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都具有全额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责任。该分担条款只是共同债务人对内按份承担债务份额的确定,而绝不是其对外承担责任份额的确定,因此该分担条款只是对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并不改变他们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建立的外部法律关系的性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以债务分担条款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辩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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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一)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三)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四)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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