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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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调解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是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生效后不得上诉。 但是如果调解书送达到另一方之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判决。所以建议大家如果调解结案,要求法院当场打印,当场签字,并当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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