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可以轮流抚养子女: 一、所谓的轮流抚养子女的含义及法律依据。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离婚后子女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权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须随一方生活。现把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作为解决子女抚养的唯一方式,是审判实践的一个误区。笔者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为原则。应该说,轮流抚养子女不失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二、“随一方生活”的负面影响。首先,随一方生活的方式,导致离婚夫妻抚养子女权利义务失衡。如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本来就非常困难,而另一方也属于低收入阶层,按法律规定,另一方每月给付的抚养费虽占收入的20-30%,但实则仅有一、二百元,这必然使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堪重负。其次,随一方生活,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容易扭曲当事人的情感心理。不少离婚的夫妻重新起诉争夺对子女的抚养权,原因就是不能忍受被判定与孩子分离的生活。再次,单亲家庭容易成为不良少年的摇篮。许多未成年子女因贫困或缺乏家庭关爱,而成为问题少年,甚至卷入不良少年群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后,还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如随着子女长大而需要增加学习、生活费用以及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下岗或失业,经济收入减少而要求减少给付抚养费,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就容易引发诉讼。 三、实行轮流抚养原则的可能性。首先,虽然父母离婚后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或出现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给子女的上学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非只有离异夫妻的子女才会遇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加之离婚诉讼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款,因此,住房困难不应成为实行离婚夫妻轮流抚养子女的障碍,毕竟这一因素,较之于随一方生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次,实行轮流抚养,应当尽可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子女分别在两处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绝对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便利子女上学等因素,对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安排,力求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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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以在法定标准之上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如果低于最低标准的,也是无效的,必须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员工工作未满一年被违法辞退的补偿标准也是一个月的工资,只要当事人工作时间已经满6个月了,就应该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赔偿,不满6个月的情况下,额外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但是辞退员工的原因也很重要,比如因为矿工被开除的就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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