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企业设立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保证企业合法设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是依法保护企业及其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任何企业的设立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设立条件。 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5个方面的条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最基本的条件,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全面具备这些条件方能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如果其他有关法律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相应规定的,合伙企业也应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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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具体如下: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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