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 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你的情形,你没有签收文书回执,视为未签收,建议你尽快跟法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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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原因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除此之外,诉讼活动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律也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有关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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