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4、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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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无效共有四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证遗嘱无效的条件是:侵害国家、公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遗嘱取消了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法院判决无效。根据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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