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为刑事处罚后没有交罚款,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具体解答如下: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罚金的执行相同于金钱给付的执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方法和措施适用于罚金的强制执行。 罚金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因为,罚金只是对犯罪人个人的惩罚,而不对其家庭成员的处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人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不能以犯罪人应当缴纳罚金为由予以强制执行,除非犯罪人家庭成员自愿以其财产缴纳犯罪人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根据这条规定,已处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且应当在罚金判决书中明确予以折抵。当罚金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被罚金折抵的同额罚金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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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权力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十日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罚款不缴纳的,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来强制执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且视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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