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组中应当合理架构集团下属公司的税务流程,主要关注以下三点: 1、降低纳税风险;特别是集团公司内部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内部交易价格,防止价格异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 2、合法节税;特别应当避免集团内部相互提供劳务或产品时容易出现的重复缴纳流转税的情况。 3、提高效率,避免过于复杂的税务流程,容易造成额外增加人力成本,并出现错误。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进行集团化越来越被公司管理层所重视,企业进行集团化重组自然有许多动因,如:科学管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会计报表、提高企业整体再融资能力等等,设立集团公司所必须关注的税务问题提示大家在以后进行集团化重组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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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抗税罪要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2、区分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 抗税罪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公开抵制、对抗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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