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医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案件需有要的,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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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轻伤鉴定: 1、申请。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 2、支付鉴定费。 3、得到通知,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拿鉴定报告。
1、进行伤情鉴定的,当事人凭办案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2、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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